嵩人常〔2015〕8号
关于张新强等2名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宗玉红的提请,经2015年4月2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
张新强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晓东同志为县水利局局长。
嵩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