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黄标车,符合条件的均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必须是2015年4月17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对于有明确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是提前1年以上
●对于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享受补贴
●2014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015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不享受补贴范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含公交车)黄标车
●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黄标车
●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机动车检验、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黄标车
●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补贴标准及办理补贴的时限界定
洛阳市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为: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 及以后(元) |
2003- 2004年 (元) |
2001- 2002年 (元) |
1999- 2000年 (元) |
1998年及以前 (元)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12000 |
7000 |
2000 |
- |
中型载货车 |
13000 |
10000 |
6000 |
1500 |
-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9000 |
5000 |
1000 |
-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13000 |
8000 |
4000 |
3000 |
中型载客车 |
11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小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4500 |
2500 |
1000 |
微型载客车 |
7000 |
5000 |
3500 |
2000 |
800 |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100%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另外,黄标车淘汰时间以车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
五、申报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洛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办理黄标车淘汰及补贴流程
●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主填写并提交《洛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及车主的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七、补贴申报地点
各县(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
(嵩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设在环保局404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