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公示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21-07-20

  嵩环审(2021)3号

关于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启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氯化石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嵩县产业集聚区饭坡园区,于2015年由伊川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迁建而成。该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成品库、原料罐等,建设6条氯化石蜡生产线,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5000吨/年,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922.5万元。

  该项目已经建成,属未批先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县环保局立案查处。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书》,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其它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生产设备全部密闭,氯化反应产生的氯化氢、氯气经管道送往盐酸制备装置,经三级降膜吸收和3级水喷淋吸收,后经2级碱喷淋塔,最终通过25m排气筒排放;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限值、排放速率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外排,排放要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相关要求。

  废水污染防治。循环冷却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直接回用于盐酸制备,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事故池沉淀处理后,最终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厂区总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标准要求,且满足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冷却机、泵、冷却器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固废污染防治。废离子交换树脂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氢氧化钠包装袋、稳定剂桶、产品桶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定期监测。

  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盐酸罐区、原料罐区围堰,设事故池等,确保不出现因安全问题出现的环境事件。

  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7月20日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河南启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