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30

嵩政办〔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嵩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29日        

 

嵩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洛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各部门“三定”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大范围暴雨、暴雪、高温、低温、大风、大雾、冰冻(道路结冰)、霜冻、寒潮、沙尘暴、气象干旱、霾、强对流、干热风、龙卷风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其他灾害以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问题、工农业生产等相关事件的处置,适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河南省政府、洛阳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洛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系统提升对极端性、突发性致灾天气的“早发现、早决断、早准备、早防范”能力,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乡镇、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县政府成立嵩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1.5工作机制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烟草局、国网嵩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交通中断等次生衍生灾害,且有相关专项指挥体系组织应对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再单独启动,县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暴雨引发的流域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以及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正常运行,由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2县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县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乡镇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4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乡镇、行政村(社区)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县气象局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2.5专家组

县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依托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组建全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资料接收系统、气象信息处理系统;在乡(镇)和易诱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山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设施农业大棚和危旧房屋加固、农牧业保障等准备工作。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易发区域的乡镇要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乡镇要加强对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有关部门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乡镇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2监测

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气象、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3 预报预警

3.3.1发布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县级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导产品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气象信息,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内容及信息传播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融媒体、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和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与县气象局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收到县气象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快速、准确、权威、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企业、矿区、深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发布与传播渠道,及时关注气象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大喇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3 预警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报预警行动

重要天气报告发布后,县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发布后,县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统计、核实气象灾害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防范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报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进行报告。

4.2 会商研判

当县气象局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县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县并将持续发生时,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主要措施,为县指挥部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3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县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并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

发生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按照灾种和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段出现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且级别不同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更高级别”执行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5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农业生产事件,或引发交通、煤电油气运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水旱灾害、城市洪涝、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林业、消防等部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其它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有关单位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或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处置工作。

4.7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专家解读、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9应急变更与终止

县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县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5.4总结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查找存在不足、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防灾应对工作水平。

5.5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集体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6.2资金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政府部门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

6.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县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所属资产供电设备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指导用户开展自身资产设备的安全防护和抢修恢复。

6.6 培训演练宣教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加强对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性、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县、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救援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7.预案管理

县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涉及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更新完善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2.嵩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3.气象灾害部门联动措施和行动

4.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