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事项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25〕21号)相关规定,现将嵩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优化调整工作公告如下:

一、收回的行政执法职权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原交由乡镇政府集中行使的59项行政处罚权中,不在《省指导目录》内且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依据向乡镇赋权的全部收回。乡镇未立案的、已经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乡镇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执行完毕后结案存档。

二、调整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

自2025年12月15日起,在‌城关镇、‌田湖镇、‌旧县镇、‌车村镇、‌闫庄镇、‌德亭镇、‌大章镇、‌白河镇、‌纸房镇、‌饭坡镇、‌九皋镇、‌陆浑镇、‌何村镇、‌大坪乡、‌黄庄乡、‌木植街乡等16个乡镇人民政府下放以下行政执法权(详见附件):

(一)交通运输领域13项行政处罚权;

(二)水利领域3项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农村领域1项行政处罚权;

(四)消防救援领域14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乡镇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首案带办”“一案双审”“一案双责”等制度。

落实“首案带办”制度。过渡期内乡镇遇到的各领域首个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赋权部门带领办理;

落实“一案双审”制度。过渡期内的行政处罚文书要经过乡镇和赋权部门的双重法制审核;

落实“一案双责”制度。过渡期内乡镇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乡镇政府承担直接责任,赋权部门承担指导责任。

(二)赋权评估。于过渡期结束后3个月内对赋权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按照《省指导目录》再次调整赋权事项的,由各乡镇汇总至县司法局,按程序经本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评估认为需要在《省指导目录》以外增加赋权事项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三)培训指导。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应通过集中培训、下沉指导、协同办案、制作案卷参考模板等方式,指导乡镇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掌握执法技能;赋权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各项制度;赋权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印发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文件转发乡镇并指导实施。各乡镇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公共、专业、实操等各类业务培训。县司法局统筹指导组织开展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确保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统筹协调。县人民政府定期听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乡镇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赋权部门与乡镇之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协作。乡镇每季度向嵩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报告行政执法整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案件数量和涉案物品处理情况等,并对上季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过渡期内,上述工作乡镇要同时向赋权部门报告。赋权部门每季度要向嵩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报告本部门对乡镇执法的培训指导监督情况。

(五)执法监督。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乡镇执法的监督,乡镇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配合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受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定;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乡镇罚没票据、罚没账户的监督管理。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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