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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林管护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0日       点击次数: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幼林管护的通告
  嵩政通〔2008〕1号

为了切实加强新造幼林管护工作,巩固林业生态县建设造林成果,迅速遏制近段时期少数地方出现的盗挖、损坏林木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挖移植树木行为。凡盗挖移植树木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薅拔、折断、刮皮等故意毁坏树木行为。凡故意毁坏树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新植幼林地内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行为。否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在新植幼林地内,不经批准擅自毁林取土、修坟、建房等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否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树木旁堆放秸秆、杂草等可燃物行为。在树旁焚烧秸秆、杂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木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护林责任。各乡(镇)、村和林场要建立护林组织,完善护林制度,订立护林公约,确定护林人员,划片包干,责酬挂钩,严格奖惩,切实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
七、县林业局、公安局要加大查处力度,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毁林案件,为全县林业生产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八、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爱林护绿意识,以爱护树木为荣,以损坏树木为耻。发现盗挖、损坏林木的要积极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护林有功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6633211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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