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省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办法》同时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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